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本会定名为江西省康复医学会(英文译名:Jiangxi Association of Rehabilitation Medicine,缩写:JARM)。
第二条 江西省康复医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江西省康复医学工作者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公益性、学术性群众团体,是江西省党和政府联系康复医学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江西省发展康复医学事业的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贯彻国家卫生工作基本方针和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工作指导方针,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真、务实”的科学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实施科教兴国和科学发展观,团结和动员江西省康复医学工作者,促进康复医学科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康复医学服务能力的提升和技术的创新。开展学术活动,交流经验,普及和提高康复医学技术水平,促进康复医学事业发展,为卫生工作的改革与发展服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江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业务指导,接受江西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关内容具体表述为:“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本会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永外正街17号 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内
邮政编码:330006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传播科学精神和思想,普及康复医学知识,举办科技展览,推广先进的康复技术和方法;
(二)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
(三)举办康复医学继续教育和相关业务培训;
(四)编辑出版发行科技书籍康复医学专业书刊及相关音像制品;
(五)开展科学论证和科技咨询,提出政策建议;
(六)接受委托承担科技项目评估、科技成果鉴定、康复器材标准及产品质量认证、康复医学专业技术职务考核及资格评审;
(七)开展省内外或民间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发展同国外康复医学团体和专业人员的友好往来;
(八)认定个人及团体会员资格,举办为会员服务的各项活动与事业;
(九)举荐、表彰和奖励为江西省康复医学作出贡献的优秀科技人才,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促进产学研相结合,促进行业或产业科技进步;
听取及反映康复医学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康复医学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十一)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引导和规范康复医疗机构的运行和发展;
(十二)兴办符合本会宗旨的社会公益事业。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从事康复医疗、教学、科研或其他相关专业,取得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者;
(四)热心支持本会建设和学科发展,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管理工作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授权学会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
(四)团体会员:与本学会业务有关的社会团体及企事业单位,凡愿与本会建立业务联系,并按章程交纳会费者,可提出申请,经理事会批准,吸收为团体会员,并按《团体会员权利与义务》的有关规定开展活动。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
(三)获得本会信息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六)主动宣传康复医学知识,推广先进技术。
(七)团体会员有义务为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提供人力、物力、财力的适当支持。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特殊情况酌情做个案处理。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与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的发展规范;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七)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第十五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
(十)决定荣誉职务的授予;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十二)进入党组织的同志应紧紧围绕党章赋予的党的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开展工作,团结凝聚群众,保证社会组织正确政治方向;对组织重要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受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专业委员会:根据学科发展情况逐步增加若干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是本会的分支机构,依照本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江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查并经江西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 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须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江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连任。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江西省康复医学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设常务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为法定代表人,但须经常务理事会委托,报江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兼任,本会法人代表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人代表。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代表理事会向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专业委员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专业委员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专业委员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协调与挂靠单位及有关方面的关系;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挂靠单位资助;
(三)捐赠;
(四)政府资助;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九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兼职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江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和江西省民政厅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省会员代表在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省会员代表在会通过后15日内,经江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如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第四十九条本会终止协议须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江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江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经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江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和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根据《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修改,经2017年12月1日第七次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