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会制度

江西省康复医学会财务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23-11-30 来源: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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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康复医学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江西省康复医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保障本会财务工作的合法、有序开展,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会及下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所有财务活动,包括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资产管理、财务监督与审计等。

第三条 管理原则

合法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确保各项财务活动合法合规。

真实性原则:财务数据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如实反映本会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

完整性原则:涵盖本会所有财务收支和资产负债情况,全面管理财务事务。

效益性原则:合理配置和使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实现资源优化利用。

透明性原则:财务信息公开透明,接受会员、理事会及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财务管理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 本会设立财务管理部门,作为负责财务管理具体工作的职能部门。

第五条 财务管理部门职责

制定和完善本会财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

编制年度财务预算草案和财务决算报告,经批准后执行预算并定期分析预算执行情况。

负责本会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进行财务核算,编制财务报表,如实反映本会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成果。

管理本会银行账户、票据和印章,严格执行相关管理制度。

 对本会及下属机构的财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防范财务风险。

 配合审计部门和其他监督机构的审计和检查工作。

开展财务培训和业务指导,提高本会财务人员业务水平。

完成理事会交办的其他财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部门职责

各部门应配合财务管理部门开展工作,提供真实、准确的财务相关信息。

按照本会财务制度和预算安排,合理安排本部门经费支出,并履行相应审批手续。

 负责本部门资产的日常管理,确保资产安全、完整。

第七条 分支机构职责

执行本会统一的财务管理制度,不得自行制定与本制度相抵触的财务规定。

编制本分支机构年度预算草案,报本会财务管理部门审核,并严格执行经批准的预算。

所有收入纳入本会账户统一管理,不得私设小金库或截留收入。

按照本会规定的经费支出范围和标准,合理安排经费支出,履行审批手续后报销。

接受本会财务管理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财务收支管理

 

第八条 收入管理

收入来源:本会收入主要包括会费收入、捐赠收入、政府资助、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利息收入、其他合法收入等。

收入确认:各项收入应在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时,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及时确认入账。会费收入按照会员大会或理事会通过的会费标准和收缴办法,在会员履行缴费义务时确认;捐赠收入在收到捐赠资产时确认;服务收入在服务完成并取得收款权利时确认等。

收入管理要求: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会章程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各项收入应开具合法票据,及时足额入账,不得坐收坐支;加强对捐赠收入的管理,接受捐赠应符合本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签订捐赠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按照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资产。

第九条 支出管理

支出范围:本会支出主要包括业务活动支出、管理费用、筹资费用等。业务活动支出是指为实现本会宗旨和业务目标而开展的各项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如学术交流活动费用、培训费用、科研项目费用等;管理费用是指为组织和管理本会业务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如办公费、差旅费、人员工资等;筹资费用是指为筹集业务活动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如利息支出等。

支出审批:建立健全支出审批制度,明确审批权限和流程。各项支出应事先提出申请,填写支出审批单,注明支出事由、金额、预算安排等信息,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流程进行审批。重大支出项目须经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审议批准。

支出标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的支出标准和本会制定的费用开支标准,如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标准。对于无明确标准的支出项目,应本着节约、合理的原则进行控制。

支出报销:报销费用时,报销人应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填写报销单并签字,经相关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按照审批流程报销。原始凭证应内容完整、要素齐全、印章清晰,与实际业务相符。

第十条 预算管理

预算编制:每年末,财务管理部门根据本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编制下一年度财务预算草案。预算编制应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采用零基预算等科学方法,确保预算编制的合理性和准确性。预算草案应包括收入预算、支出预算、资产负债预算等内容,并详细说明预算编制依据和测算过程。

预算审批:财务预算草案经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理事会审议时,应充分听取会员意见和建议,对预算草案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经批准的预算具有严肃性和权威性,必须严格执行。

预算执行:财务管理部门负责预算的执行和监控,将预算指标分解到各部门和项目,定期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各部门应严格按照预算安排使用资金,不得超预算支出。如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应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预算调整申请,经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提交理事会批准。

决算管理:年度终了,财务管理部门根据全年财务收支实际情况,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决算报告应真实、准确地反映本会年度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成果,与预算进行对比分析,总结预算执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决算报告经审计后,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十一条 本会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受托代理资产等。资产管理应遵循“安全完整、合理配置、有效利用”的原则,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的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维护、处置等环节的管理,确保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 流动资产

现金管理: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按照规定的现金使用范围使用现金,不得超范围使用现金;核定库存现金限额,超限额部分及时存入银行;出纳人员应每日盘点现金,做到日清月结,确保账实相符;严禁白条抵库、坐支现金、私设小金库等违规行为。

 银行存款管理:按照规定在银行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转账结算业务;定期与银行对账,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及时处理未达账项,确保银行存款账实相符;加强网上银行管理,设置合理的操作权限和密码,采用双人或多人复核制,保障资金安全。

应收账款和预付账款管理:对应收账款和预付账款进行及时清理和催收,定期核对账目,确保债权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按照规定的程序审批后核销。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

购置与验收:固定资产购置应纳入预算管理,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审批。购置固定资产时,应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和论证,选择性价比高的产品。固定资产到货后,由资产管理部门会同使用部门和财务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填写固定资产验收单,办理入库手续,并登记固定资产台账。

使用与保管:建立固定资产使用保管责任制,明确使用部门和保管人的职责。使用部门应按照固定资产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固定资产,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固定资产正常运行。保管人应妥善保管固定资产,防止资产损坏、丢失等情况发生。

盘点与清查: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清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盘点。盘点时,应逐一核对固定资产的实物数量、使用状况、存放地点等信息,如实填写固定资产盘点表,并与固定资产台账和财务账目进行核对。如发现账实不符,应及时查明原因,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

处置:固定资产处置包括报废、出售、捐赠、调拨等。固定资产处置应履行审批手续,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核后,报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批准。处置固定资产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确保处置过程公开、公平、公正,处置收入及时足额入账。

第十四条 无形资产

 管理内容: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对无形资产进行合理的评估和入账,加强无形资产的保护和管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使用与收益:合理利用无形资产开展业务活动,获取收益。无形资产的转让、许可使用等应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和账务处理。

第十五条 受托代理资产

管理规范:对受托代理资产进行单独核算和管理,设置受托代理资产明细账和总账。收到受托代理资产时,应进行验收并登记入账;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和规定的用途使用受托代理资产,不得擅自挪用。

处置流程:受托代理资产的处置应遵循委托方的指示,处置收入应及时转交给委托方或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财务监督与审计

 

第十六条 财务监督

内部监督: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督制度,财务管理部门定期对本会及下属机构的财务活动进行自查和监督,检查财务制度执行情况、财务收支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资产的安全完整性等,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并向理事会报告监督检查结果。

会员监督:本会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状况和财务收支情况,接受会员的监督。会员有权查阅本会财务报告、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对财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社会监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本会财务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七条 审计监督

内部审计:本会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或配备内部审计人员,定期对本会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等进行审计。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独立行使审计职权,不受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涉。内部审计报告应提交理事会,并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跟踪整改落实情况。

外部审计:定期聘请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本会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根据需要,也可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对本会重大经济活动、专项经费使用等进行专项审计。外部审计报告应向理事会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并按照规定向相关部门报送。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财务管理制度的部门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罚款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因违规行为给本会造成经济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第十九条 本制度 2023 11 30 日江西省康复医学会第三次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江西省康复医学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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