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会制度

江西省康复医学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

发布日期:2023-11-30 来源: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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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省康复医学会会员代表大会运作,保障会员民主权利,促进学会科学决策与健康发展,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江西省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指引》及《江西省康复医学会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学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江西省康复医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职权,对全体会员负责,其决议对学会及全体会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会员代表的产生与条件

 

第三条 会员代表的产生应符合以下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拥护学会章程,积极参与学会活动,在康复医学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或代表性。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养,热心学会事业,能够充分反映广大会员的意见和诉求。

第四条 会员代表名额分配办法:学会直属会员中,理事及理事以上级别会员自动成为会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普通会员则按照每3家会员单位产生一名会员代表;学会各分支机构中,副会长及以上级别会员自动成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理事及以下级别部分,按照每4家会员单位产生一名会员代表。

第五条  会员代表产生方式

单位会员代表由所在单位推荐产生;个人会员代表由各地区、各分支机构组织会员民主推选,也可由学会理事会提名推荐。

代表产生过程应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会员意见,确保代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公信力。

会员代表的推选工作在会年度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二十天完成代表的确认应通过会及各分支专委会召开委员会进行民主推选确定;

 

第六条 会员代表任期与职责

会员代表任期2年,可连选连任。

代表职责包括:按时参加会员代表大会,认真履行代表义务;积极参与会议讨论和表决;及时向学会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向会员传达会员代表大会精神,带头执行大会决议。

 

第三章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第七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学会章程。

选举和罢免理事。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事项。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决定终止事宜。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四章 会员代表大会的召开

 

第八条 召开周期: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九条 召开条件: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会费标准,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决定终止事宜等重大事项,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条 召集与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召集,理事长主持;理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主持;理事会不能履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1/5以上会员代表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会议筹备

理事会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3个月成立筹备工作机构,负责会议筹备工作,包括起草工作报告、财务报告、章程修改草案等文件,组织代表选举,确定会议议程、日程和选举办法等。

筹备工作机构应提前30日将会议的时间、地点、议程等事项通知全体会员代表,并将拟审议的文件草案送达会员代表,确保会员代表有充足时间进行审议和准备。

第十二条 会议议程

听取并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回顾总结学会上一阶段工作成果、存在问题及未来工作计划。

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了解学会财务监督及内部管理监督情况。

审议并表决学会章程修改草案、会费标准调整方案等重要文件。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选举过程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讨论并决定学会其他重大事项,鼓励会员代表积极提出议案和建议,经充分讨论后进行表决。

 

第五章 提案与决议

 

第十三条 提案

会员代表有权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以个人或联名方式向大会筹备工作机构提出提案。提案内容应围绕学会工作,具有明确的主题、具体的建议和可行性方案。

筹备工作机构应在会议召开前对提案进行汇总、分类和初审,符合要求的提案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对不符合要求的提案,应及时向提案人说明情况。

第十四条 决议

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应形成书面文件,明确决议事项、表决结果和执行要求等内容。

理事会应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后30日内,将大会决议以适当方式传达给全体会员,并负责组织实施。在决议实施过程中,应定期向会员通报进展情况,接受会员监督。

 

第六章 会议文件与档案管理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相关文件,包括会议通知、议程、工作报告、选举文件、决议记录等,应在会议结束后30日内由学会秘书处整理归档,确保文件完整、准确。

第十六条 会议档案保存期限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相关规定执行,以便日后查阅和追溯。

 

第七章

 

第十七条 本制度 2023 11 30 日江西省康复医学会第三次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江西省康复医学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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