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省康复医学工作者职业行为,提升行业道德水准,保障服务对象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康复治疗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结合学会宗旨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江西省康复医学会全体会员(含康复医师、治疗师、护士及相关专业人员)及从事康复医学服务的单位会员工作人员。
二、职业伦理与基本要求
第三条 以人为本,尊重权益
(一)以服务对象(患者、残疾人等)为中心,尊重其人格、尊严及自主选择权,保护个人隐私与知情权,不因性别、年龄、种族、宗教信仰等差异歧视服务对象。
(二)充分告知康复方案的目的、风险及替代方案,确保服务对象在知情同意的前提下接受康复服务。
第四条 恪守诚信,规范执业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具备合法执业资质,不伪造、变造职业资格证书或夸大专业能力。
(二)如实记录服务对象的评估、治疗过程及效果,不篡改、伪造医疗文书或数据,确保康复服务信息真实可靠。
第五条 精益求精,持续精进
(一)秉持科学态度,遵循循证医学原则,采用规范、有效的康复技术,不盲目追求新奇疗法或使用未经证实的技术。
(二)主动学习前沿知识与技术,参加学会组织的培训与学术活动,持续提升专业能力,推动康复医学发展。
三、专业行为规范
第六条 廉洁自律,抵制不正之风
(一)拒绝接受服务对象及其家属的财物、宴请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二)不与医疗器械、药品供应商等建立不正当经济关系,不参与虚假宣传或推销行为。
第七条 尊重同行,协作共进
(一)尊重同行的专业意见与劳动成果,不诋毁、贬低其他康复机构或专业人员,维护行业团结。
(二)跨学科协作时,以服务对象利益为核心,主动沟通、密切配合,形成多专业团队协作模式。
第八条 严守边界,维护职业形象
(一)明确界定专业服务范围,不从事超出自身资质或能力的康复服务,遇复杂病例及时转诊或寻求上级指导。
(二)不在公共场合或网络平台发表有损行业形象的言论,不参与未经证实的医学争议讨论,维护康复医学的专业性与权威性。
四、社会责任与公益担当
第九条 践行公益,服务社会
(一) 积极参与学会组织的公益康复服务(如社区义诊、残疾人康复指导等),推动康复医学知识普及,助力健康中国建设。
(二)关注弱势群体康复需求,为贫困地区、偏远山区等提供力所能及的技术支持与资源帮扶。
第十条 严守保密,保护隐私
(一)对服务对象的个人信息、病情资料及康复记录严格保密,未经允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涉及科研或教学使用服务对象资料时,需去除身份标识并获得书面同意,确保隐私不受侵犯。
五、监督与惩戒机制
第十一条 监督与投诉
(一)学会设立职业道德监督委员会,负责受理对会员违反本准则的投诉与举报,调查核实后提出处理意见。
(二)投诉渠道包括学会官网、邮箱、电话等,对投诉人信息严格保密。
第十二条 违规处理
(一)对违反本准则的会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暂停会员资格或取消会员资格等处理,并记入学会诚信档案。
(二)涉及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单位会员工作人员违规的,追究单位管理责任。
六、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准则经江西省康复医学会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
第十四条 本准则由江西省康复医学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