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会制度

江西省康复医学会自律公约

发布日期:2024-11-21 来源: 浏览:

摘要: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省康复医学会及会员的行为,强化行业自律,维护康复医学领域的良好秩序,促进学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学会章程,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适用于江西省康复医学会全体会员(含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及学会工作人员。

第三条 基本原则遵循“依法依规、诚实守信、规范执业、服务社会”的原则,维护学会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第二章 会员自律规范

 

第四条 遵守法律法规

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康复医学领域的方针、政策,不从事任何违法违规活动。

自觉遵守学会章程及各项管理制度,积极履行会员义务,维护学会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恪守职业道德

弘扬救死扶伤、以人为本的职业精神,坚守职业道德底线,尊重患者及服务对象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

个人会员需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规范执业行为,不虚假宣传、不误导患者,杜绝违规诊疗操作。

单位会员应依法经营,规范服务流程,确保服务质量,不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六条 维护学术诚信

倡导严谨治学、求真务实的学术风气,杜绝学术不端行为(如抄袭、剽窃、伪造数据等)。

开展学术活动时应坚持客观公正,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引用成果需注明来源。

专业技术认证及培训活动需保证内容真实、标准统一,不滥发证书、不降低考核标准。

第七条 规范行业行为

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规则,不通过诋毁同行、恶意竞价等不正当手段争夺市场资源。

单位会员需规范收费标准,明码标价,不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对象接受服务。

积极参与行业交流与协作,共享优质资源,推动康复医学技术创新与行业发展。

 

第三章 学会自律要求

 

第八条 依法开展活动

严格按照学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工作,不超越职权、不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或开展与宗旨无关的活动。

重大事项(如换届选举、章程修订、对外合作等)需按规定程序审议决策,确保公开透明。

第九条 规范内部管理

建立健全民主决策机制,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等议事机构需按制度履行职责,保障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制度,定期公开收支情况,确保经费使用合法合规、专款专用。

完善证书、档案等管理流程,杜绝伪造、篡改证书及档案资料的行为。

第十条 强化社会服务

积极发挥行业引领作用,组织开展学术研究、专业培训、科普宣传等活动,提升康复医学行业整体水平。

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参与公益事业,为弱势群体提供康复服务支持,推动康复医学普及与推广。

建立行业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维护患者及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监督与奖惩机制

 

第十一条 监督方式

学会监事会负责对会员及学会工作人员遵守自律公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可通过定期审查、专项调研等方式开展工作。

设立投诉举报渠道(如电话、邮箱、网络平台等),接受会员、服务对象及社会公众的监督举报。

第十二条 违规处理

对违反本公约的会员,经调查核实后,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警告、通报批评、取消会员资格,并在学会内部或公开渠道公示处理结果。

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移交相关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单位会员违规的,同时追究单位负责人责任。

学会工作人员违反自律公约的,按学会内部管理制度予以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表彰奖励

对严格遵守自律公约、在行业自律和社会服务中表现突出的会员及单位,给予表彰、宣传等奖励,树立行业典范。

鼓励会员相互监督、共同维护行业秩序,对举报违规行为属实的,给予适当奖励。

 

第五章  

 

第十四条 本公约经江西省康复医学会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

第十五条 本公约由江西省康复医学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公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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