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江西省康复医学会(英文译名 : Jiangxi Association of Rehabilitation Medicine,缩写:JARM )。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江西省康复医学工作者自愿组 成并依法登记成立非营利性的公益性、学术性群众团体,是 江西省党和政府联系康复医学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江西 省发展康复医学事业的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三个 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 方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 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 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 位。认真履行为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 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职责定 位,团结和动员江西省康复医学工作者,促进康复医学科技 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康复医学服务能力的提升和技术的创新。开展学术活动,交流经验,普及和提高康复医学技 术水平,促进康复医学事业发展,为卫生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服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 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自觉 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执行党的路 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 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 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 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 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西省科学技术协会,登记管理 机关是江西省民政厅,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江西省科学技术 协会科技社团委员会。本会接受江西省科学技术协会和江西 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广场南路 133 号,邮编 330000。
第二章 党建工作
第六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团体中的战斗堡垒,发 挥政治核心作用。按照建设基层服务型党组织的要求,创新 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能力,提升服务水平。
第七条 本会实行党员管理层人员和党组织班子成员双 向进入、交叉任职制度。原则上本会党组织书记由团体负责 人中正式党员担任;团体负责人中没有党员的,推荐业务能 力强、群众基础好的正式党员理事或监事担任党组织书记。 本会内部没有合适人选的,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并全力支持 选派党组织书记开展工作。党组织书记依照《中国共产党章 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选举产生。
第八条 本会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和监督制度。本会开 展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 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党组织书记需参与讨论研究。理事 会在作出决定前,须征得党组织同意。建立健全党组织与理 事会、监事会 日常沟通协商制度,强化党组织对重要决策实 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监事等听取理事会工作报告。
第九条 本会支持配合党组织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 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充分发挥党组织在社会团体的诚信自律 和反腐倡廉建设中的主导作用。
第十条 本会党组织每届任期3 年 ,任期届满根据《 中 国共产党章程》和相关党内法规按期进行换届。
第十一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 ,党组织须向上级党 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 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
第十三条 本会支持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 ,做 好联系职工群众等工作。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四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 一)传播科学精神和思想,普及康复医学知识,举办 科技展览,推广先进的康复技术和方法;
( 二)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 发展;
( 三)举办康复医学继续教育和相关业务培训;
( 四)编辑出版发行科技书籍康复医学专业书刊及相关 音像制品;
( 五)开展科学论证和科技咨询,提出政策建议;
( 六)接受委托承担科技项目评估、科技成果鉴定、康 复器材标准及产品质量认证、康复医学专业技术职务考核及 资格评审;
( 七)开展省内外或民间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发展同 国外康复医学团体和专业人员的友好往来;
( 八)认定个人及单位会员资格,举办为会员服务的各 项活动与事业;
( 九)举荐、表彰和奖励为江西省康复医学作出贡献的 优秀科技人才,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促进产学研相结 合,促进行业或产业科技进步;
( 十)听取及反映康复医学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 康复医学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十一)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引导和规范康复医疗机构的 运行和发展;
(十二 )兴办符合本会宗旨的社会公益事业。
第四章 会员
第十五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十六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 三)在本会的康复医学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 四)从事康复医疗、教学、科研或其他相关专业,取 得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者;
( 五)热心支持本会建设和学科发展,并具有相应专业 知识的管理工作者。
第十七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 三)单位会员:与本学会业务有关的社会团体及企事 业单位,凡愿与本会建立业务联系,并按章程交纳会费者, 可提出申请,经理事会批准,吸收为单位会员,并按《单位 会员权利与义务》的有关规定开展活动;
(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 六 )主动宣传康复医学知识,推广先进技术;
( 七)单位会员有义务为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提供人力、物力、财力的 适当支持。
第二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 1 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 会。
第二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 ,经理事 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 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 5 年,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 四)决定终止事宜;
( 五)决定本会的发展规范;
(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 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 1/2 以上表决通过方 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5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 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报江西省科学技术协会 审查并经江西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 1 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 ,在闭
会期间本会开展 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 机构;
(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
( 十)决定荣誉职务的授予;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 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情况特殊 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 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六条第一、三、 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 超过理事人数的 1/3。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 召开,其决议须经常务理事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情况 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 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9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 事长 1 人、可设副监事长 1-2 人,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 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监事长和副监事长连任不超过 2 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三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一) 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 的工作;
( 二)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 三)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职情况;
( 四)监督学会财务运行管理和学会重大事项情况;
( 五)履行会员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分支机构负责人及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 1 次,监事会 会议须有2/3 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监事会决议须经到会 监事 1/2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 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 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 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 列条件:
(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 岁,秘书长为专职;
(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四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 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江西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 并江西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四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 5 年。会 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 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 报江西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江西省民政厅批准同意方 可任职。
第四十二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 表人应由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任法 定代表人,应报江西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江西省民政厅 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 落实情况;
(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 四)代表理事会向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四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 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 计划;
(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 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 定;
(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 员的聘用;
( 五)协调与挂靠单位及有关方面的关系;
( 六)处理其他 日常事务。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 一)会费;
( 二)捐赠;
( 三)政府资助;
(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 五)利息;
( 六)挂靠单位资助;
(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具 体标准如下:个人会员会费标准为20 元/年,学生会员免费; 会长单位会费标准为 10000 元/年 ,副会长单位会费标准为 8000 元/年,单位会员会费标准为 6000 元/年。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保证会计 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 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 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 于国家拔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 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 江西省民政厅和江西省科学技术协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 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 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 ,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五条 本社团修改的章程 ,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 过后 15 日 内 ,经江西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 ,并报江西 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 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并报江西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 ,须在江西省科学技术协会及 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 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经江西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 即为终止。
第六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 ,在江西省科学技术 协会和江西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 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经2023年 11 月 30 日江西省康复医 学会第三次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自江西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